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宋律师系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大连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因与陈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柏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汇款系第三人向再审申请人还款,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定结果】
驳回大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分析】
涉案的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人是荣某某,担保人是北京某公司,1600万元款项汇入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荣某某的指定帐户,故该证据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柏某某之间成立了16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柏某某之间存在1600万元借款合同关系及包括涉案汇款在内的四笔共1700万元汇款行为系出自柏某某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