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之子李某业于2016年6月4日入住宋某某出租的公寓。2016年11月12日,李某业死于其租住的公寓内,死亡原因为在室内使用煤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排除他杀嫌疑。两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宋某某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57806元。两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为宋某某无需对李某业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宋某某应向两原告支付帮助款6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承租人因不正确使用煤炉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而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具体到本案中,宋律师作为被告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委托人已尽到出租人义务为为辩护核心,将委托人与李某业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住房须知》、《租住人员须知》、《会客等级制度》、社区居委会的相关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了委托人确实尽到了该公寓经营管理者的义务,最终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从该案件中,宋律师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应遵守出租人的义务。比如,按照规定将租户的信息交给居委会,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并且提醒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对于承租人而言,应在租赁房屋内规范使用电器,充分认识到在室内使用煤炉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