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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隆投资有限公司、淮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维强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6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若合同无效,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万隆公司与淮阳县政府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造成合同无效,淮阳县政府与万隆公司均有过错,对于万隆公司的投资损失,如前所述,已予以充分保护,万隆公司再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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