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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者:宋维强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3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系某学校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在明知该校的公章未丢失的情况下,曾前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开具重新刻章的介绍信,被拒绝。201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先后两次伪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介绍信并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刻制了北京大韩学校的印章。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李×主观上没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故意,客观上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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