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王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托办的学生在2012年未能入学,且其女儿高某1在2013年6月被军事经济学院清退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继续为蒋某、高某招揽学生,承诺并介绍和其女儿相似情形的学生进入军事经济学院读书,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人钱财,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虽然最终王某截留的钱财几乎尽数转给高某,但是其自己留有少量,且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受害人已经有实际的经济损失和无法挽回的时间损失,王某不能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王某与蒋某、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蒋某、高某事前未就诈骗的细节明确分工,但二人在事实指控的9笔诈骗事实之初,二人对于生源及所收取钱财的分配均有约定,而且随着事件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共同故意,为典型的事中共谋。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利,作为高某的下线,在高某与上线蒋某共同诈骗他人钱财的过程中加入,亦构成事中共谋。在主观方面三人有共同的诈骗故意;在客观方面,三人各自所实施的行为共同促使整个诈骗活动的完成,具有共同诈骗行为,故被告人王某与蒋某、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三、三被告人的主、从犯的认定
被告人蒋某、高某共同主导和实施整个诈骗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关键地位,发挥了主要作用,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系共同正犯。被告人王某虽然没有参与主导诈骗,但是其招揽学生、收取钱财等行为,也发挥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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