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19年6月5日与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李先生名下房屋一套,约定成交价为200万。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过户递件当日支付首付款60万,剩下138万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向李先生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认为房屋价格过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希望通过双倍定金返还的方式解除合同。但是王先生非常中意李先生的房子,并不愿意解除购房合同。后来,李先生要求将房价提高至220万,才愿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律师帮助。代理律师先是向李先生发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函》。沟通无果之后,代理律师与王先生进行了沟通,王先生此时因结婚需要,无法再与房东周旋,愿意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王代理律师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及九十七条的规定,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
后王先生起诉到法院,不同于一般要求判令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代理律师发出第二封解除函之日已经解除。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先生代理律师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此,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享有单方解除权的,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日,合同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