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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规程"出炉!--成都债权债务律师罗薇

发布者:罗薇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910人看过

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规程"出炉!

转自:专注不良资产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

(暂行)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成果,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简要内容如下:


1、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2、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


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3、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4、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


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

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5、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6、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一个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具有一举多赢的优势。


对诚信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


对债权人而言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同时,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单方面偏颇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能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的情况发生。


对全社会而言该制度能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一个“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有利于保护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摆脱不良暴力催收的纠缠,使其他追讨债务的程序暂时停止,对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处理、共同财产分割、个人管理人职责、破产衍生诉讼等重要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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