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维权之行政救济办法
前几周,我们就专利、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分别进行了讨论。本周就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行政维权办法进行阐述。
第一步、明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就成都而言,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成都地区的版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步、明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出哪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除了要有著作权法所述侵权行为以外,还需要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所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含义较为模糊,2014年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删除了现行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要件,“公共利益”这一要件有望删除。
第三步、明确处罚力度
处罚方式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而罚款主要依非法经营的数额而定。“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维权虽然存在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双轨制”,可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得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实际上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维权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