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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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

作者:赵金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6次举报

当您痛苦反复,决心离婚的时候,您第一个关心的问题就是怎么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至民政局办理离婚,一种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法院诉讼离婚。

下为相关“民法典”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硕士,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案件方面,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及民间借贷等纠纷。主办案件调解率高,其刚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