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海惠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9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丁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出资,于2016年8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2019年1月,股东丙公司诉请法院判决解散丁公司,两审终审判决解散丁公司。2020年5月,丙公司申请无为市人民法院裁定丁公司强制清算,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清申1号裁定书裁定丁公司强制清算,决定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担任丁公司清算组。
丙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的原因,系出资由其一家公司出资,其余两位股东均未出资,并且在公司解散后,因股东矛盾较大无法进行自行清算,并且乙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资产。
清算组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规定,登报发布丁公司清算公告(以下简称“清算公司”),通知清算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时间申报债权。清算组接管了清算公司证照、公章、财务档案、财产。经过财务审计,追偿清算公司债权和在外财产,完成了清算债权申报、审查确认等清算基础性工作,清算工作按计划转入清算清偿阶段。丙公司取回部分出资,清算结束,丁公司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