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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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例

发布者:胡海惠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10月女方因男方诉讼离婚前来咨询,经调查2019年1月份男方起诉离婚,因未能举证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其中2018年8月份男方以做生意为由,将存在女方名下的14.4万元取走。2019年10月9日男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当事人女方谈过之后,女方想法仍然是不愿意离婚。所以一审答辩仍以不同意离婚为前提,但是有举证夫妻共同财产14.4万元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2019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2019年12月帮女方上诉,前提仍然是不同意离婚。但提到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照顾妇女的权益,应当给女方多分。男方在起诉离婚之前取走的14.4万元,且未能举证14.4万元合理去处,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二审法官接受我们上诉意见改判:准予上诉人女方与男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14.4万元,女方8.4万元、男方6万元。且在判决书也保证了在农村房屋未分割之前,女方享有居住权。点评:此案难点在于男方在离婚之前取走的夫妻共同存款,存在女方名下,如何证明是由男方取走。让女方给男方打电话取证落实该笔款项由他取走,其次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该笔款项取款录像以及取款签字人材料。证实该笔夫妻共同存款由男方取走。但该案在一审仅处理婚姻问题,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继续上诉。在二审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被上诉人提取的夫妻共同财产144000元。虽然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解这笔钱系还给他人借款。但是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应当我们可以合理推断被上诉人有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目前上诉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且上诉人兢兢业业照顾的20多年的家庭,子女均已成年成家,现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负担,而且多年来均是被上诉人掌握家中经济大权,被上诉人此时提出离婚,抛弃糟糠之妻,这是对上诉人的严重的不公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同样也包括离婚自由,被上诉人提出离婚,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在这多次诉讼中,被上诉人并未举证导致双方离婚系上诉人的过错。因此上诉人请求请求法院在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同时也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本着照顾妇女权益,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上诉人。该案最后二审法院接受我们的代理意见,准予上诉人女方与男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14.4万元,女方8.4万元、男方6万元。且在判决书也保证了在农村房屋未分割之前,女方享有居住权。

胡海惠,法学本科,毕业于安庆师范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现任芜湖市破产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