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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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主体

发布者:喻秋丽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20人看过


(一)债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而定。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明示行为时,需要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二)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是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规则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民事行为时方可适用。

  (三)履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受领时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当然有权受领履行,但有下列例外:

  1、债权人的债券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民事行为的。

  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持有债权人签名的收据的人也可以受领履行。债券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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