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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的产生

发布者:刘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69人看过

【合同效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的产生

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又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6]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最早可追溯罗马法。自罗马法以来,公权对私法的干预便成了世普遍的规范。

社会公共道德也称为善良风俗,它是指由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道德准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一个国家中公序良俗的习惯和传统。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的各种情形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具体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7]

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又通过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合同契约来实现。而有的可能含有非法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样就要求国家对契约的内容甚至形式进行专门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或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合同将被归为无效范畴,并且不得履行,即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按照法理学来解释,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但违反国家意志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文还是要受到限制,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损害到集体大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如走私毒品、聚众赌博以以及购买“洋垃圾”、破坏社会公共设施和环境等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合同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损害了公共社会利益,这样的合同必须有公共权力加以干预,否则公众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是公权在私法领域里的一种必要体现,同时这也也是法律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对善良风俗、道德正义的宣扬。

道德规范非常宽泛,只有那些内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才导致合同无效。[8]虽然各国都对违反道德规范的合同加以限制,但由于每个国家或地区的道德标准有很大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国家不同时期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都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没有明确划定违反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范围。这在确认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时需要格外注意,既要把严重败坏社会公共道德和影响善良风俗的合同归为无效,同时也要注意不要把不是或未严重违反公共道德标准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误认定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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