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过错方单方签字的借条,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注:此文基于真实判例,写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公布实施之前
现实中经常遇到这样扎心的家事案例: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买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因为该子女婚内存在过错,为挽回婚姻,夫妻专门做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公证,将这套房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
没想到矛盾再起,出资的父母拿着只有自家子女单方签字的借条+转账记录,起诉小夫妻两个人,要求男女共同偿还购房款和利息。 裁判争议:父母没有义务无条件资助成年子女,应当保护父母财产权益。就算借条只有一方签字,借贷关系成立;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受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共同还钱。
从家事案件实务角度,这个裁判逻辑值得商榷。
一、是赠与还是借款,出钱那一刻就该定下来
借款成立的核心,是要有借贷合意,也就是出钱的时候,双方就要明确这是借钱,不是赠与。不能等夫妻闹矛盾之后,才临时补一张借条倒推是借款。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要么共同签字、要么一方事后追认;大额债务,债权人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司法观点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主张是借款的,应当由父母举证借贷合意。仅有转账记录+自家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能直接推定配偶有共同借款的意思。
本案借条只有过错方一人签字,女方全程不知情,没有签字、没有追认。房屋最初也只登记在过错方个人名下,客观上看不出夫妻二人有共同向父母借钱买房的合意。
二、房子变成共同财产 ≠ 债务自动变成共同债务
很多人有误区:房子已经公证约定夫妻共有,配偶分到一半房产,就理应一起承担购房债务。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
婚内财产约定,解决的只是夫妻两个人内部的财产归属。而借款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
把个人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过错方为修复婚姻自愿处分自己财产,属于权利让渡,并不会自动把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俗讲:我自愿分一半房子给你,不等于我私下欠别人的债,也要拉着你一起还。
三、无过错方会陷入两头落空的困境
如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无过错配偶非常不公平:
房子最初登记在过错方一人名下,无过错方能享有房屋权利极其有限(非常有限)
接受夫妻财产约定并公证,获得一半房屋份额,是为了弥合婚姻
被迫背上一笔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巨额债务
婚姻没有挽回,房子未必拿得到,巨额债务却落到头上
既保护不了无过错方在婚姻中的权益,也起不到约束婚内过错行为的作用。
四、更公平的裁判思路
法院裁判需要兼顾父母财产权益,同时保护婚姻中无过错配偶的财产安全。
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
如果证据能够证实父母与子女借贷真实存在,该债务认定为签字子女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本金利息
房屋按照公证的财产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
父母的债权,可以执行该子女在房屋中的份额,父母权益同样可以得到保障,不必牵连不知情的配偶。
既维护父母财产,尊重婚内财产约定,也避免一方私下举债,将风险转嫁配偶。
?实务提醒
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本意是借款,出资当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条,不要事后补单方借条,很难被认定夫妻共债。
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做公证时,如果房产背后存在出资、借款,务必一并写清债务承担主体,提前规避风险。
父母出资务必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留存完整借贷合意证据。
张国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