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境腐败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26 年 8 月 25 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计六章四十七条,填补我国跨境腐败专门立法空白,标志我国涉外反腐败治理迈入专门立法时代。该草案将长期实践的追逃追赃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构建集惩治、预防、国际合作、对外反制于一体的跨境腐败治理制度体系。
从立法背景来看,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海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公职人员境外腐败、企业跨境商业贿赂、腐败分子外逃、赃款向境外转移等问题不断凸显。过去处理此类案件主要依托刑法、监察法以及国际条约,缺少专门、系统的国内法律,长期面临跨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追赃难、定罪难的现实困境。以往猎狐、天网等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但专项工作需要固化为常态化法律制度,因此出台专门法律,既是落实反腐败涉外法治建设的制度安排,也服务于维护国家利益、护航企业出海的现实需要。
草案总则部分确立反跨境腐败工作基本原则与管辖规则,明确宽口径的域外管辖,只要行为与我国存在实质关联,包括我国公职人员境外实施腐败、中资企业跨境商业贿赂、境内非法资产向境外转移、损害我国国有资产及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便行为人、涉案资产处于境外,我国依法享有管辖权,打破 “逃往境外即可规避追责” 的侥幸认知,但同时严格尊重他国主权,不在他国领土擅自开展执法活动,相关调查处置必须依托国际司法协作推进。
在工作机制层面,草案确立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协同模式,统筹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外交、商务、外汇、海关等机构,厘清各机关职责边界,实现监察调查、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改变过去部门分散作战的局面,把追逃追赃全流程工作机制予以法定化,提升跨境腐败案件办理效率。
案件办理与国际合作是草案核心板块。草案衔接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现外逃人员不到案也可对境外房产、离岸存款、信托资产等腐败所得开展司法认定,推动境外涉案资产冻结、追缴、返还,破解 “人不到案,赃款难追回” 的痛点。同时专章设置国际合作内容,规范引渡、司法协助、遣返、资产返还,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则;同时设置对外反制阻断条款,针对域外不当长臂管辖,维护我国国家与企业合法权益。
草案一大亮点是明确出海企业廉洁合规的法定义务,覆盖国企、民企等所有开展跨境经营的市场主体。要求企业建立内部跨境反腐合规制度,开展海外业务廉洁风险排查,严禁向境外公职人员、合作方实施利益输送、商业贿赂;国有企业海外重大投资、并购、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与合规审查。企业未落实合规义务、发生跨境腐败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市场准入限制等多重追责,倒逼出海企业摒弃灰色竞争模式,从源头预防商业腐败风险。
法律责任章节区分公职人员跨境腐败、企业商业贿赂、个人非法转移资产等不同情形,设置阶梯式法律后果,兼顾刑事追责、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涉案资产追缴;同时落实宽严相济,对主动退缴赃款、配合调查、配合国际追逃的主体,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实现震慑与教育相结合。
总体而言,本次草案并非单纯针对贪官外逃,而是兼顾打击腐败、资产追回、企业合规、国际博弈多重目标。一方面织密跨境腐败惩治法网,压缩腐败分子外逃避罪空间;另一方面给出海企业划出清晰合规红线,引导企业规范海外经营,对我国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也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目前草案尚处于一审阶段,后续还将经过多轮审议修改,正式落地之后将深刻改变我国跨境腐败治理格局。
张国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