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25年8月,市民陈某在小区步行时,遭遇邻居王某饲养的大型犬突然扑咬。事发时,王某仅随手牵引犬绳,犬绳长度过长未有效约束犬只,且未佩戴嘴套,导致陈某腿部、手部多处被咬伤、抓伤。陈某当即就医,花费医疗费、疫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8600元。事后,陈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以“狗狗性情温顺、受害者自行靠近”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仅愿意承担3000元费用,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犬只为大型宠物犬,王某日常遛狗未严格遵守小区文明养犬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本次事故的全部诱因,陈某无任何过错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全额赔偿陈某各项损失86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侵权纠纷,文明养犬是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只要饲养人未遵守养犬管理规定、未做好安全管控,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无论饲养人主观是否故意,都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挑逗、挑衅等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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