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文赢律师工伤维权案例——单眼失明,七级工伤调获赔28.4万元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16日16时左右,卓某在舟山某项目工地工作过程中调直钢筋时不慎被钢筋挑到左眼导致受伤,遂被送往舟山医院就诊,后转至宁波市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结膜裂伤,左眼无晶状体,角膜裂伤,玻璃体积血。
事故发生后,公司只负责医药费,剩下一律不管。卓某找到了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卓某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于2024年11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卓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卓某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7.2-26)。鉴定结论为 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核心计算依据。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结合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卓某的工资水平以及实际伤情,律师核算出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七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本委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申请人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舟山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信息》中钢筋工的中位数工资77051元确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83471.9元(77051+12X13) 。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66200元(8310X10+8310x10)。
3、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主张5个月停工留薪期较为合理,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共32104.6元(77051÷12X5)。
4、护理费: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入院,2024年7月27日出院,共住院11天,申请人主张护理费2860元较为合理,本委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471.9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83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104.6元、护理费28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84636.5元。
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
工伤保险待遇284636.5元。
拿到仲裁调解书后,桌某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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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