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婷婷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侯婷婷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7356767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朱令被投毒案,是不是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发布者:侯婷婷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29人看过举报


朱令,一个充满活力和希望的年轻女孩,却因铊中毒而饱受病痛折磨,最终于近日离世。30年来,她的案件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真凶没有落网,那么此案会随着朱令的离世而终结吗?

我国刑事诉讼的最长追诉期限为20年,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并且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朱令案的追诉期尚未届满,那么重新调查和侦破是有可能的。但如果追诉期已经届满,那么重新调查和侦破将受到法律的限制。朱令离世,但朱令案并没有终结,我们不能放弃对正义和真相的追求。

本案为何至今未能侦破呢?

警方对嫌疑人孙某的调查持续2年多,直到最后也没有放弃对她的怀疑,最终没有采取措施,原因不是认为孙某无罪,而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

刑诉法第55条规定,缺乏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具体标准有三条: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我和大家一样,认为只有孙某具备作案条件和作案时间。但从证据程序上看,孙某的确无法满足以上标准。

这,才是本案未能侦破的根本原因。

若案件告破,投毒行为人会被如何判刑?

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道铊的危害性,即明知投放铊会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能作为犯罪未遂从而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但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投放铊等危害物质,有可能会被不特定人群接触到的话,那就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处罚。

刑法第115条同时还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在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情况下,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毒罪定性处罚,最高可处死刑。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郴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7356767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226

  • 昨日访问量

    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侯婷婷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