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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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析

作者:李秀珍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5次举报

  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原告对该商业信息是否有权主张权利(原告在一审判决前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举证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若前述条件成立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依据(原告举证损失金额和依据,被告举证未实施侵权行为)。

  二、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4广东高院发布六起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之三)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三、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的管辖地规定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2020)鲁01民初2768号裁定认为,离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地。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号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样态既包括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于后一种情形,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亦不是被诉的侵权行为,故获取商业秘密的地点不是该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实施地,亦非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根据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严格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五、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参考:

1、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生产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产品手册、宣传材料、计算机软件、文档;

2)被告与第三方订立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合同;

3)被告所用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鉴定报告、评估意见、勘验结论;

4)被告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材料;

5)针对原告商业秘密的密钥、限制访问系统或物理保密装置等被破解、规避的记录;

6)能反映原告商业秘密被窃取、披露、使用的证人证言;

7)包含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说明书、宣传介绍资料;

8)被告明知或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提供帮助的相关材料;

9)被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邮件;

10)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其他证据。

2、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商业秘密的,可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被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

2)被告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

3)被告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3、被告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不同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勘验结论;

2)被告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经过合法授权的授权书、合同;

3)被告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的开发文件、研发记录、音视频文件;

4)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该个人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说明、证人证言;

5)其他证据。

   六、侵权损失的认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第34条规定,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以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七、刑民交叉:

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由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可以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针对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





 


李秀珍律师自2011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在公安局、企业从事法务工作,2015年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自201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17114483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