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滕怀峰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3日 1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X,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秦XX,安徽XX律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犯袭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检察官助理张烨、被告人肖X及其辩护人秦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肖X饮酒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酒驾、严重危害为公共安全,并要求XX机关出警拘留其。2021年3月1日0时6分许,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唐X、陈X1、陈X2出警至被告人肖X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住处,后唐X对肖X进行询问时,肖X持矿泉水瓶砸中唐X左肩,在肖X准备拿屋内桌上的玻璃杯时,被出警民警和肖X母亲刘X控制,肖X在被控制的过程中,又用脚踢踹辅警陈X1。后肖X被出警民警控制并带至XX机关。案发后,唐X已出具谅解书,对肖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淮北市XX局接处警综合单、110受理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照片,谅解书,视听资料,被害人唐X的陈述,证人刘X、陈X1、陈X2、李X、海X的证言,被告人肖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肖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肖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肖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人肖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