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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了违建认定、强拆决定等怎么办?

发布者:京师铭泽律师团队2022年04月02日 10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在江西省上饶市XXX村小组合法拥有房屋,共6幢建筑物,分别为:1、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8.14平方米。2、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3、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09.12平方米。4、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36.11 平方米。5、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2.95平方米。6、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6.16平方米。房屋面积共计392.47 平方米。以上房屋均建造于2006年期间,2018年之前用于居住,2018年5月23日后用于生产经营,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2021年12月,因鄱阳县XXX周边房屋改造项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委托XXX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评估。但之后被申请人却无故将申请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


律师观点;

一、申请人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并非被申请人所认定的违法建设的房屋。

申请人一直在此居住并用于门业生产加工零售,距今为此已有15年之久,在此期间,并没有任何机关将申请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自建成之日起,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

因历史遗留问题,《城乡规划法》还未施行前,在农村建房不需要走规划审批,在当时农村申请人未经审批建房情况并不是例外,因此,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认定申请人房屋在当时就是合法建筑。总之,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不应当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根据相关立法精神及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故而应将申请人所建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于2019年作出修正,但申请人房屋早在2005年期间已经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申请人不能用2008年才实施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申请人2005年的行为,申请人房屋于2005年建设完成,《城乡规划法》还没有正式实施,根据当年的法律规定,案涉房屋就是申请人合法建设的房屋,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如今,申请人房屋涉及征收,被申请人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主体,被申请人系街道办,并非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向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超越了法定职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请人房屋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而不应由被申请人作出此处罚,何况申请人房屋并非违章建筑。被申请人

并非作出此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其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应依法予以撤销。

四、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违反了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人认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才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和第(四)项之规定,经过本团队律师维权,现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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