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罗XX等6户原告合法拥有位于湖南省湘潭市XXX组内一栋房屋。2021年7月10日,原告收到了被告XXX城管局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2021年7月13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房屋。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之规定,而被告在《限期拆除告知书》中告知“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书面要求听证)”,显然缩短了原告要求听证的时限,被告的该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限期拆除告知书》于2021年7月5日送达原告等人之后,原告罗XXX于2021年7月7日就向被告邮寄了听证申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被告没有采纳原告的听证申请,于2021年7月8日就作出了潭岳行限拆决字(2021)第G02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六原告涉案房屋已建成多年,并非属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之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被告未经催告、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未予以公告,直接对案涉房屋含合法建筑在内一并予以了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当。
六原告要求数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已无撤销并重作之必要,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对六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湘潭市XXX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潭岳行限拆决字(2021)第G02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二、确认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7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罗某等6位于湖南省XXX横冲村民组内房屋一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