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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房能不能强拆?答案是否定的。

发布者:京师铭泽律师团队2021年12月06日 5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中原告系牡丹江市XXXX南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江村)村民,自1985年1月起在该村承包2.5亩菜地,并在菜地上建有看护房。2021年4月2日,被告为实施《南江官邸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原告土地,在未进行房产评估及未与原告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的看护房,并强占原告的承包地。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21年4月2日强拆原告菜地上的看护房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律师观点;

第一,关于徐某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通过徐文提供的视频资料以及南江村副主任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案涉看护房属于徐文所有,徐文请求确认XXX区政府拆除案涉看护房的行为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关于被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存在拆除原告看护房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XXX政府作出牡XX政征字(2019)第01号《牡丹江市XX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主体为XXX区政府。征收范围为广播电视大楼以西、菜园街以南、西二条路以东、市图书馆以北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合南江村副主任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案涉看护房在此征收范围内。虽然XXX区政府不认可其拆除案涉看护房,但又不能证明另有其他拆除主体,因此推定XXX区政府拆除了原告的案涉看护房,XXXX区政府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第三,被告拆除看护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拆除看护房等建筑应履行相应的程序,但被告未提供程序性证据,因此XXX区政府拆除原告看护房的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判决如下:

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维权,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确认被告牡丹江市XX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看护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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