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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不合理,可以确定违法,重新做出。

发布者:京师铭泽律师团队2021年11月30日 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等21位原告均为兰州市XXX社区居民,在XXX社区合法拥有房屋。2020年8月10日,被告XXX因兰州市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对21位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其所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XX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责令XXX政府重新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兰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确定《安置补偿方案》程序违法,但是并未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被告城关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

被告兰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XXX政府所作的《安置补偿方案》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兰州市政府于2021年4月10日作出的兰府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XXX区政府重新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一、撤销被告兰州市政府于2021年4月10日作出的兰府复决字202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二、撤销涉案《安置补偿方案》并责令被告城关区政府重新作出《安置补偿方案》。

律师观点;

关于涉案安置补偿是否合法的问题,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地批复系2006年12月29日作出而XXX政府就涉案土地发布的征收土地通知系2020年8月10日作出。因此,关于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据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到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XXX政府在征收涉案土地时,针对补偿安置方案,以投票方式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在绝大多数人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情况下,XXX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事实上XXX政府未组织召开听证会,也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礼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本案中,被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兰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对涉案《安置补偿方案》的违法之处已明确指出。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而非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被告兰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告李XX等21人的部分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礼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本案中,被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兰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对涉案《安置补偿方案》的违法之处已明确指出。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而非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被告兰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告李XX等21人的部分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F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兰州市XX复决字2021]10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确认被告兰州市XXX人民政府《兰州市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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