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均为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办事处XXX庄社区居民(原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办事处XXX庄村村民),为保障自身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于2020年12月9号以邮寄方式向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办事处XXX庄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XXX市人民政府征收XXX庄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明细情况(村委会收到时间、金额、发放使用情况以及发放标准)以及征收本村房屋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和具体发放使用情况,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办事处XXX村委会签收《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一直未向上诉人公开申请信息,也未作任何回复。
律师观点;
一、原告系XXX庄村居民,XXX庄村委会应当依法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文件,原告享有知情权,被告应当依职权履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2015年,XXX人民政府对XXX庄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被告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征收实施单位,向XXX庄村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过渡费、房屋补偿款等征收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但自2015年征收至今,被告与XXX庄村委会从未向原告等被征收人公布征收文件,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和补偿标准、过渡费的发放标准。XXX村委会也没有一次性向XXX庄所有的被征收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等费用,分别于于2017年7月27日、2018年10月12日和2020年5月22日向其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也未按时支付过渡费。原告为了解补偿标准及补偿款发放等情况,于2020年12月9日向XXX庄村委会提出申请公开关于XXX市人民政府征收XXX庄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明细情况(村委会收到时间、金额、发放使用情况以及发放标准)以及征收本村房屋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和具体发放使用情况,XXX庄村委会签收《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一直未向原告公开申请信息,也未做任何回复。
原告为维护自身及所有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于2021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责令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责令XXX庄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法定义务,并对XXX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予以查处,被告在签收《责令公开申请书》后至今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未责令XXX庄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也未对XXX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予以查处,更未向原告做任何答复。
原告的请求事项符合本人切身利益,符合法律规定要求,XXX庄村村委会无论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都应当向所有村民进行村务公开,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下,被告也有义务责令XXX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既违法法律规定,也间接原告的知情权。
综上,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同意XXX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时也希望被告可以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充分考虑是否公平合理合法、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后经团队律师代理,法院最终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