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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

发布者:京师铭泽律师团队2021年04月25日 10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上诉人刘X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某法院(2020)豫xxx行赔初x号行政判决书,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把行政赔偿等同于行政补偿,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赔偿数额,完全是政府行政补偿的数额,甚至连政府当初的搬迁奖励都不予认定,体现了一审法官的极其不负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是行政赔偿,应当按照强拆房屋当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实在有失公允,与上诉人房屋周边的市场价值差距巨大。

二、一审法院XXXX事实和法律,明显倾向政府,上诉人严重怀疑一审法院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书中阐明上诉人的房屋违反了我国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购买房屋的时候,我国农村并没有一户一宅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然不管不顾,我行我素,作出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等同的判决。

三、一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XX的不负责任,客观上造成了对地方政府强拆违法行为的纵容。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甚至低于政府征收补偿数额,这种极其偏颇的判决导致了上诉人的司法救济成为过场,客观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强拆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地方政府一边败诉一边强拆。

四、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被上诉人超过答辩期限的证据,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限和开庭过程中,没有提供后来补充的证据。在一审判决下发前,被上诉人补充了证据,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强制性的要求上诉人质证,更为荒谬的是对于后来被上诉人补充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且在判决书中予以援引,明显违法。

经过律师维权,最终法院判决XXX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未查明全部事实,对赔偿金额的酌定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上诉人刘X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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