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羁押期限
一、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一)侦查羁押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2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也就是说:
一般情形2个月;案情复杂3个月;重大复杂、符合上述1234点的案件5个月;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案件7个月;特殊原因可以无限延长。
注意:
1.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是从逮捕开始,不是从拘留开始。
2.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检察院自侦案件是一样的。
(二)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 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2. 查清起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注意区分
《高检规则》第253条规定了"侦查期限"。但需要注意:
1. 侦查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不同
侦查期限指的是从立案开始至侦查终结的时间段,而侦查羁押期限指的是从逮捕开始至侦查终结的时间段。侦查期限可以包含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案件只要进入侦查阶段就一定有侦查期限,但不一定有侦查羁押期限。因为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是从逮捕开始,但并非每一个案件都会逮捕犯罪嫌疑人。
2.目前只有检察院自侦案件有侦查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没有侦查期限。换言之,对公安机关而言,只要案件开始立案、侦查,何时侦查终结没有规定。
3. 检察院侦查期限分为两种
(1)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2年以内侦查终结。
(2)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1年以内侦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