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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羁押期限

发布者:朱育明刑事辩护团队2022年05月16日617人看过举报

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一)侦查羁押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2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也就是说

一般情形2个月案情复杂3个月重大复杂符合上述1234点的案件5个月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案件7个月特殊原因可以无限延长

 

注意

1.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是逮捕开始,不是从拘留开始。

2.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检察院自侦案件是一样的

 

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 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2. 查清起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注意区分

《高检规则》第253条规定了"侦查期限"。需要注意

1. 侦查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不同

侦查期限指的是从立案开始至侦查终结的时间段,而侦查羁押期限指的是从逮捕开始至侦查终结的时间段。侦查期限可以包含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案件只要进入侦查阶段就一定有侦查期限,但不一定有侦查羁押期限。因为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是从逮捕开始,但并非每一个案件都会逮捕犯罪嫌疑人。

2.目前只有检察院自侦案件有侦查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没有侦查期限换言之,对公安机关而言,只要案件开始立案、侦查,何时侦查终结没有规定

3. 检察院侦查期限分为两种

(1)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2年以内侦查终结

(2)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1年以内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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