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为牟取非法利益,某公司以跨境电商货物方式走私入境,指使公司员工用多个虚假的网购客户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的订单、支付单和运单,采用虚构贸易方式将化妆品伪报为跨境电商货物,走私入境。涉嫌偷逃税款45万。
2. 辩护意见:
(1)根据《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某公司将应该走普通进口方式的国外普通货物以跨境电商货物方式走私入境,偷逃相关关税,但金额低于查明的45万。
(2)某公司负责人系自首,并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充分合法的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 相关依据:
第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