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烨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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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的待遇问题

发布者:李烨皎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1590人看过

       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残扶助制度。2012年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国地方政府的责任。

    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意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以由县政府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自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

    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各地的标准根据不同的经济水平有所不同。

    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了、养老扶助制度: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或者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老人,可以申请五保供养,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

    2、参加城乡居民社区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经费补贴。

    3、以政府购买方式由社区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用户使用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发放护理补贴。

    4、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援助时,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5、对社会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7、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8、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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