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与XX离婚诉讼的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且不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依法不应判决离婚。
1、感情并未破裂,不能因为一次的家庭矛盾就认定二人感情破裂。对此,请法院以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为原则,给予双方适当的冷静期,判决不准离婚。
2、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综上所述,原告诉称的被告家暴一事证据不够充分,且于事实相悖,不应予以认定。
3、被告不存在出轨情节,未与第三者同居
4、被告不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
综上所述,感情并未破裂,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判决离婚的事由,故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建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如果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应当由被告抚养。
1、原告的劣势
2、被告的优势
3、孩子的意愿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自己的条件更适合抚养儿子,希望判决抚养权归被告,同时可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三、关于财产分割
通过庭审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现有的共同财产及债务如下:
XXXXXX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与原则,被告认可上述共同财产予以均分,共同债务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