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1202条、1203条,产品责任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存在损害结果;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1条,法律仅规定了生产者就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可知,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不应混为一谈。受害人应对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而生产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则生产者无需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