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查控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保全金额:万元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运用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并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财付通、车辆、房屋等财产。
事实及理由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不当得利返还案件,已在贵院立案。且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受理后已作出(2025)黑 民初 号民事裁定书。
且具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有其他微信账户正在使用中,并未被查封。
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侵害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致使判决将来难以执行或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再次向贵院提出网络查控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之规定,申请人已经提供保全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