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汉族,1952年*月**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65年*月*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
被告提交转账凭证,证明2018年10月20日已偿还原告5万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于某某向赵某借款15万元。2017年10月1日于某某又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两次借款利息均为月利率2%。2018年9月30日赵某与王某、于某某经协商将本金25万元与利息6万元合计后,王某、于某某重新出具31万元借条。2018年10月20日王某、于某某偿还5万元,2018年11月份王某、于某某又向赵某借款5000元,其余欠款26.5万元尚未偿还。
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与王某、于某某的借款合同有效,王某、于某某应负还款义务。对于王某、于某某出具的31万元借条,应认定为25万元本金及6万元利息。王某、于某某偿还赵某5万元,应视为偿还借期内利息,对于赵某主张王某、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5.5万元及利息1万元;
二、被告王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逾期利息(以25.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1845元,由被告王某、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