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案件详情
2015年7月11日,原告孙X(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承包合同书,被告将场地、围墙、桥建设施工工程承包给二原告。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资金自垫;在施工期间,一切费用自负(伤亡、水、电、吃喝等费用),要求在2015年9月27日前完工(雨天扣外)如果完不了工,乙方每超期一天,赔偿甲方壹万元(10,000.00元);甲方还款方式为2015年大年之前,还款50%,2016年大年之前还款25%,2017年大年之前如无质量问题,剩余款项一次付清,工程总造价一百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00元)。合XX同时约定了对施工项目的要求及标准。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开始施工,于2015年9月27前施工结束。被告于2015年11月中旬开始使用完工后的场地。被告于2016年1月份给付原告工程款600,000.00元,于2017年1月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0元,于2017年夏天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共计给付工程款702,000.00元。剩余工程款未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848,000.00元及从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利息56,280.11元。
2、律师点评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包工程工程量、施工时间、工程价款等进行约定,签订承包合同后,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约定于2015年9月27前施工结束,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结合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2017年大年之前如无质量问题,剩余款项一次付清,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七台河鹏斌玉米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1月对原告施工场地开始使用,并未提出质量问题,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利息。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建设施工合同比较专业,签署之前最好请律师详细审阅,以规避法律风险。关于合同具体内容一定要详细约定,写入合同,以免将来发生纠纷。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要尽快提出,验收完毕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