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萍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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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作者:李新萍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一、什么是遗赠

1、遗赠的定义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遗赠的条件

遗赠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也以遗嘱设立的当时情况为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不能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遗赠人死亡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合法定形式的,遗赠无效。遗赠人的遗嘱是否合法定形式,以遗嘱设立当时的法律要求为准。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受遗赠人。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以活着出生的为限。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遗赠溯及地自始无效。未成立的法人也不能为受遗赠人,但正在设立中的法人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如果遗赠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执行是不合法的,则遗赠为无效。

二、什么是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定义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

2、遗嘱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3、遗嘱继承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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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萍,男,南昌大学法律系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新萍刑事/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