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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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擅离岗位后又因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仍属工伤

发布者:何东隆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614人看过

因私擅离岗位后又因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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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私事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在下班之前又因工作原因返回单位,在返岗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因其基于工作原因而发生交通故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因工受伤、死亡应获得赔偿的立法本意,仍然属于工亡。

案情简介:

陈先生2004年开始在重庆市无巫溪县XX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仓库保管员,居住在公司内的宿舍中,工作时间不固定。2015621日陈先生在中午1352分上班打指纹签到后,自行离岗回到父母家中帮忙打农药。当日下午15点左右,同事何某某因在仓库未自行找到所需材料,于是电话要求陈先生回公司仓库把其所需材料找出来,陈先生挂断电话后立即从父母家中赶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陈先生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后巫溪县XX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巫溪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先生遗孀不服该认定,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您有法律纠纷需要委托本律师办理,或者有本律师咨询的意愿,请致电139-9626-9070。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审判决:驳回人社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先生返岗的情形是否属于上班途中,陈先生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本身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他员工何时需要材料,则其何时就必须到岗上班,虽然事发当日陈先生未经请假便离开公司回父母家中帮忙务农,但其接到同事电话后立即赶回单位的上班目的明显,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回公司路线、方向相符,事故发生时间亦在回公司途中的合理范围之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范畴,而且交警已认定陈先生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无责,故其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陈先生擅自离岗一事仅是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是否应受到用人单位的罚款、扣减绩效工资等处罚不能作为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理由。因此法院一、二审均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书。

如您有法律纠纷需要委托本律师办理,或者有本律师咨询的意愿,请致电139-9626-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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