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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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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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含一般人身损害案件)

发布者:何东隆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6905人看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含一般人身损害案件)

重庆 何东隆律师

 

一、死亡赔偿金:

(1)受害者不满60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已满60不到75岁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未满18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

(2)被扶养人已满18岁未满60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已满60岁未满75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有多个抚养人的应扣除相应份额,有多少被抚养人的该费用总额应不超过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三、丧葬费: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五、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医治一段时间后死亡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仍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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