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1998年结婚,婚后甲于2011年以在外工程急需发放工人工资为由向丙借款10万元,并由丁承担担保责任。一年后,丙因向甲索要未果后将丙、丁诉到法院,判决丙承担还款责任,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因丙无力还款,法院于2013年3月对丁强制执行完毕。另甲乙双方于2012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债务由甲承担。2014年2月丁向甲索要承担担保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甲因没钱还款,只得向丁出具承诺一份。2015年5月丁以甲、乙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在婚姻期间向外借款,主张归还承担担保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10万元。
律师分析:
乙在本案中可免责,理由如下:
1、双方在2012年1月之前为夫妻关系,但由于甲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为甲个人债务妥当。
2、即使认为是在夫妻存续期间所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自2012年1月离婚后甲乙双方都对外承担普通的债务连带责任,丙当债权受到侵害时对甲、乙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益,在丙起诉甲、丁时并没有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在丁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后也并没有在二年诉讼时效内向乙追索过,而丁则是向甲追索并要求甲出具承诺。因自丁承担担保责任时,甲乙早己离婚,丁如果认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应当对离婚后的甲乙分别追索,而不可推定丁向甲主张过就没有必要要求丁向乙主张,所以对乙的主张自2013年3月执行完毕(承担担保责任)到2015年5月起诉之晶期间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3人看过结语
469人看过虚假诉讼的识别---扬州江都韩律师
1002人看过是借款还是出资
686人看过借款担保的性质认定
1568人看过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