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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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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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是什么

作者:张恒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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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有下列情形时需要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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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男,2005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开始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2007年7月至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96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