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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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辨别重大误解合同?

发布者:赵瑞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30人看过

一、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2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7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不平衡。

这样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1)要确定是否存在着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处理。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约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提供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2)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

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并未获得利益(如误将价格相同的另一种型号的商品当成买卖的标的物)。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利。

二、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中,都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都会对该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两者有着明显有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对方欺诈所致。而在欺诈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发生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错误所致,而是对方欺诈的结果。

在一方当事人(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效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表意人已发生认识错误,又实施欺诈行为进一步诱导表意人发生更大的错误认识,则应按欺诈处理,此时,表意人先前的误解可以作为减轻欺诈人责任的依据。

三、重大误解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了重大误解,意味着已经就合同达成了形式上的合意,而实质上并无真正的合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合同并未成立

在判断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时应以当事人外部表现的合意为标准,因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是否确实发生错误,局外人往往难以考察。所以,一旦他们在表面上形成了合意,即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同时当事人应当受到合同拘束,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口其发生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否则极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也就是说,对于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合同均不应作为合同不成立对待。当然,法律为了维护误解一方的利益,允许其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知识总结:总而言之,无论是何种原因,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或者本来的愿望)是不相符合的,或者其内心意思本身因发生误解而与真实情况不符。与显失公平、欺诈、合同不成立等词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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