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客观上未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全面供述。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从本案犯罪动机和矛盾激化原因看,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引起的。
1、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一对夫妻关系,事发前被告人一直在外打工挣钱养家,为多挣钱还出国劳务,目的是让一家人过上好的生活。根据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其在被告人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发展为XX关系,且在此期间受害人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人知道这些情况后,非常愤怒和痛心,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并最终酿成悲剧,被害人自身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2、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可以看出,事发当天被告人的本意是想和儿子一起带被害人回家吃饭,但是到了被害人父母家里时,其父母拼命阻拦且被害人不肯回家,由此发生争吵、厮打,场面情势迅速恶化,再加上想起被害人的种种行为一时情绪失控,被告人在笔录中多次交待自己不想过了,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做出冲动行为,应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被告人也属于受害者。
3、被告人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直接故意,点燃汽油并不必然会致人死亡,也有可能会烧伤,被告人是在自己本身不想过的情况下并先往自己身上浇上汽油然后点燃汽油,并且一着火就立即放开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而只是放任这种行为可能会发生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四、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五、被告人文化层次低,仅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
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和痛苦,但被告人何尝不是一样的深受其害?!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冲动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表达忏悔。
综上,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造成的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
崔绍芳律师
X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