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晓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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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办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证据标准

发布者:夏晓廷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94人看过

某市办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证据标准


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单位犯罪二百三十一条)

(一)客观方面证据(可以由报案人提供以下材料,报案人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般需要提供书面的合同文本,若为口头合同至少要有一名中立旁证的直接证明并有一方实际履约的书面凭证。

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

(1)财产损失为货物,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务账册、出货单、提单等。

(2)财产损失为钱款,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付款的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3)“一物多卖”,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的;

(4)其他不可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嫌疑人无法提出合理辩解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

(2)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躲避、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

(3)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财物的;

(4)对财物进行挥霍使用的;

(5)财物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犯罪数额

1、单位或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

2、涉案数额无法确定但有证据证明数额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已查实的数额虽不足二万元,但是存在连续行为尚待查实,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职务侵占罪(一般规定: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特别规定: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一)主体方面证据(可以由报案人提供以下材料,报案人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嫌疑人系本单位员工:

1、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

2、双方若无书面合同,可提供领取工资薪酬的证明、聘书、董事会决议等,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

(二)客观方面证据(可以由报案人提供以下材料,报案人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1、单位财产损失情况:

(1)已归单位所有的财物,由单位出具物权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证据;

(2)由单位承担保管、运输、使用中的财物,由单位出具服务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3)本单位有权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财物,如本单位拥有债权尚未收归所有的财物,由单位出具债权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证据。

2、“利用职务便利”方面:

(1)嫌疑人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如劳动合同、聘书、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内容。

(2)嫌疑人侵占的手段主要是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予以实施的。

(三)主观方面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嫌疑人承认自己明知是本单位的财物,希望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且无其他辩解的;

2、嫌疑人没有承认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不存在的业务,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2)虚构或虚高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3)虚构或虚高应当支付给对方的应付款,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4)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

(5)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

(6)其他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犯罪数额

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在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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