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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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应对新型诈骗

发布者:郭杨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179人看过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解释”应对新型诈骗 

  郭杨铭

     近年来,国内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4月7日,最高法召开例行记者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一条,自4月8日起实施。

A、入罪门槛提高1000元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B、发5000条诈骗信息可入罪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C、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从严惩处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D、提供技术支持属于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诈骗近亲属获谅解,可免刑获从宽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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