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村。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张××、曹××起诉答辩人股东知情权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1、公司的财务报表一直都对公司股东公开,从未拒绝任何股东进行查阅。原告从自2011年元月份至今也从未提出查阅财务报表,有公司其他股东证明。(见证据)
2、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每次都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都有签名。(见证据)
3、魏××没有以公司的名义设立个人账号,因业务来往单位汇钱时需要不同银行的账号,为了对方汇钱方便,在不同银行设立了不同的账号,收到钱后便及时转给了公司。
4、因张××私自盗窃公司的钱款,本已触犯刑法,公司经理念及旧情,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让其规还盗窃钱款由伊昆振接收并无不妥。(见证据)
5、公司2011年新购一台100万元印刷机时,通知原告参加,原告拒不配合,经其他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都有签名。(见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河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