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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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李惠,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李惠,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31005649XXXXXX,住所地:青海XX园XX大道XX路口。

法定代表人:康X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伟,该公司债权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存,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湟中县,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上诉人董X太平、高X子因与被上诉人青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高X生、张X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X民初30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车辆的现状,亦未对车辆的处理及残值等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即判决由董X平、高X子向XX公司支付买卖合同价款,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解决。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X民初308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X平、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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