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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利贷”?《民法典》是什么态度呢?

发布者:屈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64人看过

《民法典》第 680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 670 条又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弘扬诚信美德的考虑。那么到底利息多少是高利呢?

社会在发展,借贷上限利率也会随之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第 26 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 号)将此条修正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利率调整也是一个政策,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所以禁止高利放贷这个原则在法律上不能被否定,但法律应对借贷上限利率予以合理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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