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ニ)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此,实践中法院可能会以以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原则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