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务公司安排范某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169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即按约被派遣至机械公司工作。劳务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今年3月,范某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左手受伤,住院治疗26天,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7级伤 残。范某要求赔偿,但两公司相互推诿。范某不知该以谁为被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范某因履行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务公司为被告,同时,因工伤争议涉及机械公司,故其可将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且,因机械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范某可以要求其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