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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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吴明佑//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认定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知识产权 |540人看过

 裁判规则

1.将他人生产的旧设备去除原有商标后以自己产品出售,构成侵犯商标权——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

2.商品更换商标后作为样品展览不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反向假冒”行为应当满足两个构成要件: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需要注意的是,投入市场指的是将商品进行销售。如果仅仅将该商品作为样品进行展示,其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而不是反向假冒。

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7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4期


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杭州山水人家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该商标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案号:(2007)浙民三终字第4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徐杰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判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118页


4.未经许可将自己商标覆盖在所购他人商品的注册商标之上,并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仁歌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亿人通信终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未经许可,将自己商标覆盖在所购他人商品的注册商标之上,并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剥夺了原商标权人向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妨碍了原注册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认定为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销售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反向假冒行为具有隐蔽性,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够证明涉案商品为合法所得,故销售者仅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4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擅自将自己的商标标识完全覆盖商品本身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经合法购买他人标注有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商标标识完全覆盖商品本身商标,使整个商品看不出是由原商标权人所生产,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商标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形式虽然与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1)一中民初字第1744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专家观点



1.认定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应注意的条件

第一,须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未经许可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应予排除的是自愿为他人提供产品的情况,如在定牌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等贸易活动中,经营者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市场所使用的商标是许可方的商标,对许可方来说,是利用他人的产品树立自己的声誉。这种经营上的互利合作关系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建立的。

第二,撤换商标的行为须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之中而尚未到达消费者。如果带有原商标的商品已经到达消费者手中,商标已实现其功能,商标权即告终结。消费者对属于自己财物上的商标标识、标牌如何处置,都无损于他人利益,商标所有人自然无须过问了。

(摘自: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9页)


2.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摘除他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显性反向假冒):一是摘除他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销售(隐性反向假冒)。无论是显性反向假冒,还是隐性反向假冒,两种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将他人投入市场的商品上的商标摘除。而这是典型的侵犯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侵犯商标“禁用权”构成商标侵权,侵犯商标的使用权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摘自:张玉敏、王法强:《论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兼谈商标的使用权》,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1期)


3.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侵权的根据

第一,反向假冒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来源作了虚假表示,欺骗了消费者。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区别其他商品,进而降低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寻找费用”。反向假冒行为者虚假地表示商品来源的信息,错误地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这显然构成欺诈。

第二,反向假冒行为者虚假表示商品的来源信息,从消费者对商品建立的商誉中获得利益。行为者之所以进行反向假胃,其目的在于“搭便车”,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消费者使用商标提供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信息,同样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对商品有满意经历的消费者会记住一些商标,在将来更可能选择购买这一品牌。一个商标给消费者提供了合适的方法来区分他喜欢或不喜欢的商品,销售者通过利用商标来获得以前销售所创造的商誉,商誉的创造依靠消费者的购买经历,这种经历包括价格的合理和质量的优良。一般商标假胃是利用商标所代表的质量信息来获得利益,而商标反向假冒利用的是商品低廉的价格和优良的质量来获取商誉。

(摘自:袁晓东、李晓桃:《商标反向假冒理论与我国商标法》,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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