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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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吴明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四大问题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98人看过


一、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作了原则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为进一步明确月工资标准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四、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不应支付情形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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